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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与姜清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姜清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014号原告: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负责人:张春烈,组长。委托代诉讼理人:周明清,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清斌,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明忠,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与被告姜清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洪雅县洪川镇共同村3组负担。审判员 喻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