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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高安市瑞凤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84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丰城市。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高安市瑞凤商行,住高安市。经营者:王某某,该行业主。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杨某某、高安市瑞凤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杨某某、高安市瑞凤商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世博华城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高安市瑞凤商行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高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