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元卿与李瑞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卿,李瑞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323号原告秦元卿,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蒙阴县。被告李瑞文,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坤,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责人牛志强,该公司经理。地址:山东省蒙阴县古城路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宗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秦元卿与被告李瑞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元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被告李瑞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元卿诉称,2016年9月23日15时45分许,我驾驶鲁Q×××××号“洛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业银行路段时,与对行左转弯的被告李瑞文驾驶的鲁Q×××××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我及乘车人吕爱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被告李瑞文辩称,我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证超期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换证,不代表无证驾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三者险20万含不计免赔,但在本案中,出险时被告李瑞文的驾驶证已超期8个月左右,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15时45分许,原告秦元卿驾驶鲁Q×××××号“洛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业银行路段时,与对行左转弯的被告李瑞文驾驶的鲁Q×××××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秦元卿及乘车人吕爱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现场勘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瑞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元卿无事故责任、乘车人吕爱英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秦元卿被送往蒙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支付医疗费3156.50元。同时查明,被告李瑞文在事故中驾驶的鲁Q×××××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商业险一份,其中商业险保险限额20万元并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院收费票据、用药明细、护理人员身份证明、交通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李瑞文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应在鲁Q×××××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给另一受害人吕爱英预留相应的数额)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应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依照侵权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规定,驾驶证到期后,可在一年内申请换领新证,因此,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要求按无证驾驶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3156.50元、护理费745.4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156.50元、护理费745.4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共计4191.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秦元卿的各项损失共计4191.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4101.94元。二、原告秦元卿的剩余损失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