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福初、汪晓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初,汪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福初,男,1968年8月12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汪晓平,男,1971年4月3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赣0430执5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晓平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G×××××),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晓平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G×××××)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