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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福初、汪晓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初,汪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福初,男,1968年8月12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汪晓平,男,1971年4月3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赣0430执5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晓平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G×××××),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晓平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G×××××)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