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庆奥与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奥,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奥,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旭利。原审被告:徐瑞,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找郢乡茆塘村南田组**号。上诉人朱庆奥与被上诉人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安公司)、原审被告徐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庆奥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中明确优安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华拓大厦701室,该址为合同中披露的优安公司地址,故根据双方签订的管辖条款,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能解决的,各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甲方即优安公司,在合同首部已明确其地址为上海市曹安公路XXX号华拓大厦701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2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