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功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刑更122号罪犯刘功武,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了(2014)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功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功武于2014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沪71刑更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功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日期变更为2018年8月9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假(2017)18号报请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11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提讯了罪犯刘功武,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功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116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功武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功武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刘功武受到执行机关表扬3次等奖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罪犯刘功武已缴纳了全部罚金。以上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刘功武的认罪服法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刘功武在服刑期间的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有社区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功武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功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刘功武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张伟忠代理审判员 冯彦霄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