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信桃申请朱向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39号朱信桃,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村民组。朱向阳,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杨林组。刘超志,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村。朱向京,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杨林组。朱信桃申请朱向阳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信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