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玉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玉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曹福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阿利、王飞,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玉橙,男。本院执行的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玉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玉橙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12121.1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21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620元由曹玉橙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曹玉橙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