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506号之一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常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国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城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足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9.50元,减半收取计1194.75元。审 判 长 肖 新审 判 员 朱继武人民陪审员 周克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