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7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陕西某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耿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陕西某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7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4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郭某与陕西某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耿某某、王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15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7)陕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3038356.16元。执行中,因被执行名下已查明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二庭查封,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6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