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定华与钟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定华,钟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859号原告:朱定华,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钟海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朱定华与被告钟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定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定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方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