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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永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永庆,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永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现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永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16时41分许,被告人段永庆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彰德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段永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永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段永庆的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永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段永庆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段永庆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永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