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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元林与白伟丽、白万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林,白伟丽,白万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35号原告:曹元林,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伟丽,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白万顺,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元林诉白伟丽、白万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纠纷一案,原告曹元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元林负担。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