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家雄因与陈汉菊、梁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雄,陈汉菊,梁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雄,男,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二环北岛西路南一巷林琼东出租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菊,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号新城吾悦广场。原审被告:梁定玲,女,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信合大楼商铺第三间。上诉人陈家雄因与被上诉人陈汉菊、原审被告梁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7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家雄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家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连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闯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