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宗尉与王德强、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尉,王德强,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893号原告叶宗尉,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德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宗尉与被告王德强、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宗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宗尉负担。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