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宗尉与王德强、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尉,王德强,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893号原告叶宗尉,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德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宗尉与被告王德强、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宗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宗尉负担。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