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利、张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陈永利,张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利,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敏莉,女,汉族,1960年9月18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利、张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6)辽020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