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茆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茆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判决结果被告人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4月21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茆某醉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汽车沿平度市胶平路行驶至青新高速公路平度南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被告人茆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茆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茆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