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珊与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珊,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利军,魏三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30号原告:牛珊,女,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被告: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南昌路与河洛路交叉口临街三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党红章,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市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金源国际B座6楼。法定代表人:魏利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利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魏三妞,女,汉族,199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珊诉被告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利军、魏三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珊在本院批准的诉讼费缓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魏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