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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邹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29号罪犯邹锋,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江西省丰城市。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40875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邹锋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邹锋于2012年12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4日止)。在此期间,已履行罚金20000元。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3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邹锋予以减刑七个月;又于2017年7月17日以闽宁监退(2017)3号报请减刑退卷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邹锋予以退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锋结伙持械入室抢劫财物61312.50元,不仅涉案数额巨大,而且暴力抢劫情节恶劣;自前次减刑后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计获2306考核分、3个表扬,但曾三次违规被扣83分(①2016年5月3日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被扣1分;②2016年8月10日因与他犯争吵并有推搡行为被扣2分;③2017年2月24日因故意打架斗殴被扣80分),且至今还有罚金10000元及个人退赔损失40875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扣分通知单;3、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邹锋从前次减刑后虽能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3个表扬,但因其有多次严重违规行为,且本次拒不履行财产刑,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因素考量,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