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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驰,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红峻、刘翔,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驰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驰及其辩护人周红峻、刘翔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刘驰以自己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工作,可以帮助亲戚们炒股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从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贾某等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700余万元到股票市场上炒股。随后被告人刘驰投入到股市上的资金出现了重大亏损,为掩饰亏损的真相,进一步获取李某2、龚某1等人的信任,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刘驰又向李某2、龚某1等人谎称他们投入到股市上的钱已大幅获利,如追加投资还会获取更大的利润。同时被告人刘驰将从李某2等人处骗取的资金购买了豪华轿车、房屋并进行高消费谎称是炒股赢利所得,以获取李某2、龚某1等人进一步的信任,在得到李某2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刘驰又从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詹某、贾某、彭某1、徐某处二次骗取人民币共计13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李某2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李某2处骗取人民币248万元。2.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龚某1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龚某1处骗取人民币1040万元。3.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李某1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李某1处骗取人民币160万元。4.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姜某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姜某处骗取人民币298万元。5.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詹某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詹某处骗取人民币70万元。6.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贾某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贾某处骗取人民币98.452万元。7.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彭某1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彭某1处骗取人民币38万元。8.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徐某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从徐某处骗取人民币40万元。案发后经审计部门审计,被告人刘驰在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间,炒股和炒期货亏损人民币1356.4224万元,用于个人高消费、购车、购房消费共计人民币620.8693万元。公诉机关为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凭证、审计报告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3、刘某1、胡某1、刘某2、刘某3、谢某、杜某、高某、张某1、伍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詹某、贾某、彭某1、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驰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诈骗金额为用于个人高消费、购车和购房的款项共计620.8693万元。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驰诈骗的金额应当认定为620.8693万元,不应对亏损的1356.4224万元承担刑事责任;2.刘驰系被亲友扭送到案,可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3.刘驰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刘驰从轻处罚;4.刘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驰案发前使用其父亲刘某2名下证券账户炒股并亏损严重。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刘驰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珞瑜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在明知自己炒股亏损严重且非常不谙于炒股业务的情况下,以可以帮助亲戚炒股赚取高额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贾某等人处分多笔骗取资金共计595.90万元,并陆续投入股票市场,随后出现重大亏损,同时刘驰将其中100余万元分多笔转出用于购买汽车等个人消费。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刘驰谎称前期投入股市资金已大幅获利,如继续追加投资还会获取更大利润,同时将骗取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高档汽车、旅游等个人高消费以营造炒股获利的假象,再次先后从被害人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詹某、贾某、彭某1、徐某处骗取资金共计1388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投入股票和期货市场亏损,部分资金被刘驰转出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底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李某2处骗取资金共计248万元;2.2012年底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龚某1处骗取资金共计1060万元;3.2012年底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李某1处骗取资金共计160万元;4.2012年底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姜某处骗取资金共计298万元;5.2013年11月,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从被害人詹某处骗取资金70万元;6.2013年11月,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从被害人徐某处骗取资金40万元;7.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贾某处获骗取资金共计69.9万元;8.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驰以帮忙炒股赚取利润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彭某1处骗取资金38万元。2015年7月10日,因被告人刘驰迟迟不予返还炒股款项,被害人龚某1、李某2等人将刘驰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刘驰炒股和炒期货亏损1356.422457万元,用于购车、购房及个人(POS机)消费共计620.8693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刘驰用赃款购买并赠予他人的白色宝马116i汽车和棕色大众甲壳虫汽车各1辆,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2、姜某。刘驰的亲属另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詹某、徐某等人的部分损失共计935.9692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茅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和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开发区分局茅店派出所先后接李某2、龚某1报警,称其亲戚刘驰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帮忙炒股赚钱为由,骗取李某2、龚某1和其他亲戚共计2000多万元,用于炒股和个人挥霍,并将刘驰扭送至派出所。2.自然人证券账户信息表证明:刘驰使用的刘某2、胡某2名下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信息。3.民生证券武汉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证明:刘某2、胡某2、谢某、伍某、刘某4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4.国泰君安期货交易结算单证明:刘驰使用的谢某名下期货账户交易明细。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刘驰使用的自己农业银行62×××73账户、刘某2农业银行62×××16账户、胡某1农业银行62×××11账户在案发期间的交易明细。6.刘驰妻子胡某1记录的炒股资金账本证明:2013年2月20日以前,收到龚某120万、李某110万、李某28万、姜某8万,共计46万;2013年2月20日收到李某140万、李某240万、姜某40万、龚某140万,共计160万;2013年5月16日至6月20日期间收到龚某1150万、姜某100万、李某2100万、李某120万,共计370万;2013年11月16日至21日期间收到姜某220万(含詹某70万)、李某2130万(含徐某30万)、龚某1180万、李某190万、徐某10万,共计630万;2015年4月收到龚某1670万。7.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刘驰处查扣卡号分别为62×××73、62×××16的农业银行卡2张;从刘某1(刘驰亲属)处查扣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宝马116i汽车1辆、钥匙2把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从谢某(刘驰同事)处查扣车牌号为鄂A×××××的棕色大众甲壳虫汽车1辆、钥匙2把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已发还被害人姜某。8.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驰的亲属以房产、车辆、现金等形式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2、龚某1、李某1、姜某、詹某、徐某等人的损失915.969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6年1月,刘驰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220万元。9.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刘驰的身份情况。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喻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材料证明:刘驰作为证券经纪人的报酬情况,其中2013年3-12月101732.72元,2014年1-12月189824.45元,2015年1-5月108557.77元,共计400114.94元。11.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司鉴字第0402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转入炒股净资金361046元,亏损190022.03元;(2)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7月期间,刘驰借款资金中炒股票和期货亏损1356.422457万元(其中2013年3月20日至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1日至案发每一个时间段均处于亏损状态),购车、购房及其他高消费(仅指购车以外的银联POS机消费)620.8693万元。12.证人李某3(刘驰岳母)的证言证明:刘驰在民生证券工作,2012年10月结婚,婚后他跟家里的亲戚说可以炒股赚钱,我看他说的很好,就陆续给了他一些钱,我于2013年2月20至2015年4月期间分三次转给刘驰68万。2013年6月21日我将李某1交给我的20万转到刘某2的卡交给了刘驰。另外我在2013年9月5日转了20万到胡某2的卡上,也被刘驰拿去炒股了,当时胡某2的证券账户是由刘驰操作。我一共给了刘驰88万元。他不断跟我们说他在证券公司上班,可以炒股赚钱,所以我就将这些钱给他了,没想到他说的都是假话,炒股没赚到钱,把钱也花了很多。这些钱我当做是直接给刘驰和胡某1花了的,不追究他们的责任。13.证人刘某1(刘驰表弟)的证言证明:刘驰在民生证券武汉珞瑜路营业部机构业务部工作,负责接受股票业务咨询与客户交流,他使用其父亲刘某2名义开了账户,进行炒股。刘驰和胡某1结婚后,胡某1家里的亲戚给刘驰带来了很多客户,一共集资了2000多万元给刘驰,刘驰帮助他们炒股。刘驰全家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刘驰,刘驰这边的亲戚都是工薪阶层。刘驰平时生活比较大方,经常请人吃饭,旅游住高档酒店,购买奢侈品,消费水平非常高。刘驰曾经给我看过一个账户,账户上面赚了100万,我不清楚那账户是否是刘驰的,刘驰其他的盈亏状况我不清楚,我觉得那100万不足以供应刘驰那种高消费的生活。刘驰送我一辆20万的宝马116i轿车,还给我一二十万炒股。14.证人胡某1(刘驰妻子)的证言证明:我和刘驰是2012年10月办的酒,当时就有亲戚给了他几万块炒股,后来他说赚了钱,才有更多的亲戚陆续给他钱。我的亲戚都说要是赚了钱会表示感谢,就算是亏了,他们也自己认,到2015年才正式说赚了钱给15%的提成给刘驰。这些钱绝大多数都是我的亲戚先转到我的农行卡(尾数0611)上,再由刘驰转到刘某2账户,最后进入股市操作。家里人将钱给刘驰炒股,从刚结婚前后到2015年4月最后一次给钱我都做了记录,总金额差不多2000万,都是我当着刘驰的面记的。2015年3月份,家里的亲戚都跟刘驰说要分红,刘驰就开始找理由说钱用来买国债了,具体这些钱到哪里去了我们都不清楚,每次他都说赚了,从没听他说过亏本,最开始说赚了700多万,后来说一共赚了3000多万,最后要分红的时候,他说连他的钱一起赚了一个多亿。2013年底,他花差不多50万元买过一辆奥迪Q5汽车,2015年4月给我买了一辆30多万的宝马MINIS汽车。这两年还给我买了一些包包之类的花了大概20多万,给儿子买金银首饰差不多10来万。最近一次我让他往我妹妹胡某2卡里打过5万元。再就是他带着他那边一大家子人,还有我和儿子出去旅游过几次。我们刚结婚的时候,他花钱都是比较谨慎的,后来他一直说炒股赚了钱,就越来越大手大脚。现在他几乎不在家吃饭,出去旅游都住五星级酒店,租车也都是每天要1000多元的那种。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刘驰往我另外一张农行卡(尾数7572)先后打了150万,其中2015年4月购买宝马MINIS汽车花费39万,2015年6月给刘驰妹夫张某2购买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花费62万,其他零散用了一些,卡上还剩34万。15.证人刘某2(刘驰父亲)的证言证明:我于2012年3月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卡号为62×××16。办理后就将这张卡交给刘驰使用了。刘驰先说要教我炒股,我就办了卡,然后在证券公司开了户,刘驰教我操作了一下,我搞不来,就一直没有管,把银行卡和证券账户都交给刘驰打理。他教我使用过几次,后来我就没有使用过,都是刘驰独自在使用。16.证人刘某3(刘驰母亲)的证言证明:刘驰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我老公刘某2的农行卡总共向我转款274万,我的卡也转过去了69万,实际算下来,刘驰总共给了我205万。我于2015年5月用这些钱在武汉市关山大道万科城花景苑小区买了一套住宅,面积143平方米,总价156万,加上装修、物业费及购买车位,总共花了差不多180万。剩下的30万我于7月20日还给了胡某1的外婆(钱某),是通过李某1的卡代收的。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刘某3于2015年5月以15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万科城房产1套。17.证人谢某(刘驰同学)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初,经刘驰劝说,我从光大银行辞职跟他一起炒股,我对股票交易不是很内行,自己也没有本金投入,刘驰说资金他出,我负责看盘,然后我就在民生证券营业部开了户。2014年1月,刘驰给我农行卡上转账10万元,这个钱用来炒股,买卖都是听刘驰的,但这个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2014年10月份只剩下1万多元,刘驰再次给我农行卡转账10万元继续用来炒股,开始没怎么亏损,最后几笔才出现亏损,剩余7万8千多元。2015年2月,刘驰说需要现金,我就将账户上的资金全部转给他了。2015年3月,刘驰给我农行卡再次转入20万元,这笔资金主要是我自己操作,没有亏损,最终收益一万多元,后来这20万分两笔都转给他了。我还有一个期货账户,刘驰于6月2日将5万元转入我期货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后来刘驰一直用我的账户炒期货,我没有参与,后来才知道他炒期货也是亏损的。关于合作炒股开始约定是他负责投入本金,我学着操作,关于赚钱后如何分配没说,如果亏损由他自己负责。2014年10月,刘驰就给我买了辆大众甲壳虫的汽车,车价加税费差不多24万。18.证人高某(刘驰同事)的证言证明:刘驰在公司一直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就是联系和开发客户,他的收入就是客户交易佣金提成,多的时候一个月几万块,少的时候几千块。开始的时候我觉得他的花钱习惯还好,比较谨慎,后来感觉他经济状况还不错,花钱多的时候也觉得很正常,没有想太多。2014年1月,刘驰非要拉着我去看车,看完之后我说手上没钱,他就现场帮我给了,买了一辆白色别克英朗轿车,车款是134700元,刘驰直接刷的卡,购置税保险什么的都是我自己花的钱。后来我一直说要将车款给他,他总是推说这点小钱不要紧,始终不肯要,所以我也没有机会将钱给他。这辆车一直是我自己在开。19.证人杜某(刘驰同事)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刘驰拉着我一起进了民生证券公司,我们在同一间办公室上班,各搞各的。2013年7月,他突然跟我说没有个车子不行,执意拉着我去帮我买了一辆奔驰SMART汽车,说是让我提升平台,他出了10万8千元。2014年年中的时候,他说我的炒股风格过于保守,还不如把钱交给他打理,我就将账户内约20万转给他,10月份他说他的资金周转不灵,我又转了10万给他,这些钱他一直没有还我。2015年6月16日,他说他资金周转不过来快破产了,让我帮他凑钱,我就从表哥那里拿了50万给他。以前他大多时候都说自己赚了,直到后来才开始说自己亏了,到了今年五六月份,他还说过自己快破产了,让我们帮忙照顾一下他家里。刚开始跟他一起炒股的时候,他花钱还好,到了2013年,他花钱就变得越来越大手大脚,后来甚至出去就要租车,住宿都是五星级酒店,出手也非常大方,他说这样可以提升个人平台,接触更高端的客户。我前后给了他107万元,帮他支付2万元消费,他转给我46万元,还给了我一辆汽车,算下来他还差我50多万。20.证人张某1(刘驰同学)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刘驰说他炒股已经赚了500多万,还说他弟弟和同学跟着他炒股赚了很多钱,说他在上海租房子搞了个工作室,有他同学和朋友在那边操盘。2015年6月,刘驰说有一个银行拆借的业务,利润很高,让我给钱他投资,我就将手上15万闲钱转到他农行账户。他还跟我说想帮我做一个打新股的业务,让我尽量弄到50万,我就把自己的积蓄和借的钱大约37万转到他账户。2015年6月,他买了一辆银色奥迪A4轿车给我,是我的名字,大约花了33万。我将钱给刘驰是让他帮我炒股,2015年6月底,他说我放在他那里的钱预期收益是1.1倍。从2015年4月开始,我和刘驰出去旅游过五六次,费用绝大多数是刘驰支付的,他的消费水平比较高。21.证人伍某(刘驰同学)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刘驰说他手上有一部分家里的拆迁款,想转一部分给我炒股,赚的钱我自己用,我在农行办了张银行卡,他通过他父亲刘某2的账户转给我10万元,我拿到钱后就转到证券账户上炒股,期间也会把股票卖出一部分用于生活开销。2013年7月8日、9日,刘驰分别转给我20万、10万,他说这是他自己赚的钱给我炒股。2013年11月16日,刘驰要我和他一起在万科城花璟苑买房,我说没钱,他就转了50万给我,后来房子没买成。这90万大部分在股票市场亏损了,其他钱我都用于个人消费。刘驰被抓后,我才知道他的钱是骗亲戚朋友的。22.被害人李某2(刘驰亲戚)的陈述证明:我和我姐姐女儿徐某被我姨侄女婿刘驰骗了278万元。2012年刘驰跟我们说股市行情很好,他会操作股市,叫我们一起集资炒股,然后在2013至2015年间总共骗走我278万元,我们发现情况不对之后跟他要过很多次钱,他总是跟我们解释,而且往后拖,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他在民生证券公司上班,说是让我们把钱给他,他帮忙炒股赚钱,我们没有想太多,觉得他还比较可靠,就将钱给他了。2013年2月20日给了刘驰现金8万元,11月16日前后我帮徐某垫付了30万现金给了刘驰,过了一段时间徐某把30万给了我,其余的钱分别转到我姨侄女胡某1农行卡(尾数0611)和刘驰父亲刘某2农行卡上(尾数4216)。我一共给了刘驰248万元,徐某给了30万。他说那些钱是用来炒股的,我们这边亲戚都说要是赚了钱会表示感谢他的,就算是亏了,我们也自己认,到2015年才正式说赚了钱给15%的提成给他。2014年12月份左右,刘驰说股市行情非常好,他说他的帐户已经有3000多万元,然后我们就想把属于我们的那一部分拿回来,他就承诺2015年3月份给我们,结果又一直拖,3月份刘驰又跟我们说现在的股市很好,叫我们接着投资,到现在为止他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有李某2提供的账户明细及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13年2月20日转账80万至胡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数0611)、5月21日转账100万至胡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数0611)、11月18日转账50万至刘某2农业银行账户(尾数4216)。23.被害人龚某1(刘驰亲戚)的陈述证明:我外甥女婿刘驰骗走我1000多万元。2012年刘驰跟我们说股市行情很好,他会操作股市,叫我们一起集资炒股,然后在2013至2015年间总共骗走我1000多万,我们发现情况不对之后多次找他要钱,他总是跟我们解释,而且一直往后拖,直到现在他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我们发现情况不对就报警了。我们觉得他在证券公司上班而且比较可靠,也没有想太多,就将钱给他了。他总是说自己赚到钱了,而且生活条件越来越高,我们确实觉得他赚到钱了,所以就不断的给他钱。有10万现金在2012年年底给了刘驰的老婆胡某1,其余的全在2012年底至2015年间分19笔转给了胡某1的农业银行卡(尾数0611)。他说那些钱是用来炒股的,我们这边亲戚都说要是赚了钱会表示感谢他的,就算是亏了,我们也自己认,到2015年才正式说赚了钱给15%的提成给他。2014年12月份左右,刘驰说股市行情非常好,他说他的帐户已经有3000多万元,然后我们就想把属于我们的那一部分拿回来,他承诺2015年3月份给我们,结果一直拖,3月份刘驰又跟我们说现在的股市很好,叫我们接着投资,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们。我们都是听他口头上说赚了钱,但他从来没给我们看过他的账户。我们本来是亲戚,就比较信任他,而且后来他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他总是出差出去玩,还买奥迪宝马汽车,我们觉得他应该赚了不少钱。有龚某1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13年5月16日通过李某4账户转账150万至胡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数0611)、11月18日分别转账100万、80万至胡某1账户、2015年4月通过自己及他人账户转账670万至胡某1账户。24.被害人李某1(刘驰亲戚)的陈述证明:我妹妹李某3的女婿刘驰以帮炒股为名骗取我160万元。刘驰在民生证券公司上班,他和我侄女胡某1在2012年结婚。2012年10月份,刘驰给我们这边亲戚说最近股市行情很好,建议我们把钱拿出来跟着他炒股。我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就拿出10万给了他。2013年2月,刘驰说已经赚了钱,股市行情非常好,要我们继续追加投入。2013年2月20日,我向胡某1账户转账40万,随后我问过刘驰收益情况,他说我们的投资都翻番了,还要我们再投。6月20日,我将20万元现金交给胡某1,然后刘驰就把这20万拿走了。我不间断的问过刘驰,刘驰说他师傅有上百亿资金,是股票的操盘手,让我们放心,说他师傅给了我们几百万的原始股,绝对稳赚不赔。在行情好的时候,他就说已经给我们买了,行情不好的时候,他就回答没有买。2013年11月20日,刘驰说股市行情还在大涨,我之前的投资已经赚了4倍,要我们继续追加,我再次转账90万到胡某1账户。直到2015年5月,我们一直在问股票的收益,刘驰说后来投的90万又赚了4倍,我们要求取出一部分钱,他说钱买了国债取不出来,找各种理由推脱我们。到2015年6月,我们找不到他,打电话他始终不接,后来我们通过刘驰表弟刘某1在酒店才找到刘驰,刘驰还说我们的资金赚了一个多亿,他的谎话被我们戳穿之后,我们就将他带到派出所。之前没有说具体怎么感谢他,到2015年刘驰提出我们的收益要给他15%的提成。有李某1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13年2月20日转账40万至胡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数0611)、11月20日转账90万胡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数0611)。25.被害人姜某(刘驰亲戚)的陈述证明:刘驰是我小姑子李某3的女婿,我被他骗了298万元。刘驰结婚后一直在民生证券公司上班。2012年10月份,刘驰给我们这边的亲戚说最近股市行情很好,要我们把钱拿出来跟着他炒股。我和李某2就一人出了4万元交给他,过了些时候他说帮我们每人赚了两万块钱,让我们每人再出4万块说是凑成10万,于是我和李某2又给了4万,相当于我们每人总共给了8万给他。2013年2月,我和李某2又凑了80万元给他炒股,我们各自出了40万,这笔钱是通过李某2的卡转过去的。2013年5月21日,我分两次将110万转给刘驰。后来一段时间,我们都在听他说帮我们赚了多少多少钱,于是2013年11月16日分两次将100万和50万交给刘驰了。刘驰在这些亲戚中把自己吹嘘的很厉害,就像是股神一样,说自己赚了很多钱。大家本来也是亲戚,而且看到刘驰的生活条件也在不断的提升,买房买车,出手也越来越阔绰,给人一种赚了很多钱的感觉。所以我们就不断的投钱进去。2014年底,我们找刘驰要过钱,他推说要到2015年3月才能给我们钱。到了2015年3月,他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不肯还钱。有姜某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13年5月21日分别转账20万、90万至胡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数0611)、11月16日分别转账100万、50万至刘某2农业银行账户(尾数4216)。26.被害人詹某(刘驰亲戚)的陈述证明:刘驰是我老公姑姑的女婿,我被他以炒股的名义骗了70万元。2012年,刘驰和胡某1结婚后一直在证券公司上班,当时家里有一些亲戚将钱给他帮忙炒股,刘驰总在一些家庭聚会中说帮那些亲戚赚了多少多少钱。2013年11月,刘驰说股市行情一直在大涨,亲戚之前的投资翻倍了,要继续追加投入。由于刘驰在亲戚中把自己描绘的很神奇,找了各种谎话骗我们,让我们追加投入。我们真的相信他了,决定继续给钱让刘驰炒股赚钱。2013年11月18日,刘驰带着我和李某2、姜某三人到建设银行汇款,我将70万转到刘驰父亲刘某2账户。后来刘驰一直吹嘘自己赚了多少钱,他的生活条件也在不断的提升,买房买车,出手也越来越阔绰,给人一种赚了很多钱的感觉。不过我们从来没有收到他的钱。2014年年底,我们这些亲戚找刘驰要过钱,他说2015年3月份才能给,到了2015年3月份,他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他被抓住,我们才知道被他骗了。有詹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其于2013年11月18日转账70万至刘某2账户。27.被害人徐某(刘驰亲戚)的陈述证明:刘驰是我表妹的老公,他以帮我炒股名义骗了我40万元。刘驰在证券公司上班,2012年他和我表妹胡某1结婚后就在帮我们家人炒股,他每次到我们家这边来玩都说自己炒股很厉害,能快速赚钱,每次都说赚了很多钱,我就相信了他。2013年11月16日左右,我和舅妈龚某1、四姨李某2一起给他钱要他帮我们炒股,我拿了30万现金给了李某2,李某2通过银行转账把她的钱和我这30万一起给了刘驰。2013年11月18日,我又给了10万现金给龚某1,要她把这笔钱和她自己的钱一起给刘驰。后来我们找刘驰要过钱,每次他都说这笔钱在股市里面赚钱,现在拿出来不划算,后来多次推脱,不愿退我们的钱,最后一次答应我们2015年3月份将钱还给我们,也没有还,直到他被警察抓了我们才发现自己被骗了。28.被害人贾某(刘驰朋友的亲戚)的陈述证明:我被刘驰诈骗了98.452万元。刘驰跟我孙子彭某2的关系很好,从小一起玩到大。2009年刘驰刚从学校毕业,因为他在证券公司上班,需要业绩,刘驰让我和我老伴将钱放到他那里炒股。我们对炒股不懂,就按他的要求来,我们被带到他上班的证券公司开户,证券账户资料和绑定的银行卡都交给了刘驰,卡的密码是刘驰设的。我们每次都是跟刘驰一块去银行,我将钱取出来交给他,至于他怎么处理这些现金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一共给了刘驰118.452万元现金,2009年给了20.6万元,2012年4月18日给了16.452万元,7月23日给了11.5万元,2013年3月9日给了19.9万元,2014年1月4日给了26万元,10月21日给了8万元,2015年3月31日给了10万元,5月30日给了6万元。2013年12月25日我买房子的时候刘驰给了我20万,所以现在还有98.452万元没给我。我们给他钱是因为我们太相信他了,刘驰说这些钱一定不会给我们炒亏。他还说现在市场行情很好,等把我们的钱炒到500万就给我们,他去年跟我说已经赚到300多万了。29.被害人彭某1(刘驰朋友的亲戚)的陈述证明:我哥哥彭某2和刘驰关系很好。我从2015年3月5日至7月10日期间,陆续借给刘驰38万,当时刘驰在帮我爷爷炒股,他跟我和我父亲说我们可以把钱放他那里炒股,赚了钱有利润,我问他怎么搞,他让我办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将卡放他那里,我只往卡里存钱就可以了。3月5日当天,我就到农业银行开户办了张储蓄卡,刘驰后来到我家把卡拿走了,我还将密码告诉他。我于3月5日、3月19日、4月11日、7月10日往该卡上转账、存款共计48万元,其中有38万元被刘驰转到其他银行账户,7月10日存进去的10万被我补卡找回来了。每次我往农业银行卡存钱的时候,刘驰都说股票有亏有赚,但总体在赚着,让我们继续投资,但刘驰从来就没有给过我钱。有彭某1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其农行账户自2015年3月5日至7月10日期间通过现存、转账方式进账48万元。30.被告人刘驰的供述:2012年,我以炒股的名义在妻子胡某1那边亲戚拿了几十万块钱,都投进去炒股了。2013年上半年,我陆续收到我外婆、二舅妈、三姨、大舅妈等人借给我炒股的钱750万元左右,我跟他们说我炒股一般不会亏,让他们放心。这些钱我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炒股,但总体出现重大亏损,我还给自己买了一辆奥迪Q5轿车,花20万给胡某1父母装修房子,生活上的花销也用过这些钱,我记得在向他们要第二笔钱的时候,之前的钱只剩下100多万了。2013年11月份,股市亏损的很厉害,不敢告诉他们,也想多弄点钱到股市操作赶本,我的消费水平也上来了,就骗他们说一直是赚的,让他们继续投钱,于是又在他们手上拿了600多万。这笔钱基本都投入到股市,但之后我将里面大部分钱取出来花掉了,股市里一般只有不到500万在运作。为了维持自己赚钱的形象,还买东西送给他人。到了2015年,之前的亏损始终赶不回来,再加上巨额的花销,我前后找他们拿的1000多万元只剩下200多万,我已经输红了眼,只能破罐子破摔,继续跟他们说赚了几千万,让他们继续投钱,只有二舅妈龚某1给了670万给我,这些钱我大部分用做买车子、房子、个人消费等,只将一小部分用于炒股,但收益很不理想。我老婆胡某1记了一个账本,上面有亲戚们每次借钱给我时记的账,我完全认可。除去我花销的钱,剩下都亏损在股票市场里了,初步估计大约亏1100多万元。之前没有具体说报酬的事,只是说会感谢我,没有说什么时候还,也没有打收条。2015年我才正式提出来赚的利润给我提15%作为报酬,目地是为了让亲戚们相信我已赚了钱。我炒股主要用我父亲刘某2的账户,还用过姜某和胡某2的账户,亲戚给我的钱99%都是在刘某2账户上操作。我还找一个姓彭的老中医(贾某丈夫)拿过大几十万,后来还给他20万,我在他孙子(彭某1)那里也拿过钱。2010年我开始在银河证券公司上班,2012年跳槽到民生证券,后来升任机构业务部经理,手下自己招。我感觉在股市里面很难赚钱,尤其像我这样急于求成的,我在这个行业做的很差,很多炒股的好习惯我都知道,但没有坚持。关于诈骗被害人龚某1和贾某钱款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认定龚某1被骗1040万元、贾某被骗98.452万元。经查,龚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案发期间实际给予刘驰炒股资金1060万元,其陈述有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刘驰妻子胡某1记录的账本相印证,故龚某1被骗金额应当认定为1060万元;虽然贾某称给予刘驰炒股资金共计98.452万元,但案发期间即2012年10月以后给予刘驰的仅有69.9万元,且亦无证据证明此前给予刘驰炒股的资金系被刘驰骗取,故贾某被骗金额应当认定为69.9万元。关于被告人刘驰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刘驰用于购车、购房及个人高消费的620.8693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刘驰事实上将从被害人处所骗取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并亏损,但在被害人向其交付炒股资金前,其虚构了本人有炒股获利能力的事实,在出现亏损后又继续予以隐瞒,其主观上对于被害人投入炒股资金能否获利持一种放任心态,客观上其在案发期间还分多次将已投入股市的部分资金又转出用于个人消费,足以说明其对于被害人交付炒股资金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被害人交付的资金金额,而非被其个人实际使用挥霍的金额,但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故被告人刘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驰系被亲友扭送到案,可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驰系因迟迟不能归还涉案款项,后被部分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虽然该被害人也是刘驰亲属,但不能因此对刘驰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驰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刘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刘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驰的亲属案发后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其归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1983.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驰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刘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炼审 判 员  汪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