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振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号-1,组织机构代码:254152602。法定代表人:章波。被执行人:范振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振强[(2017)浙0205民初610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