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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8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法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8386号原告: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B座4层405室。法定代表人:潘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琳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法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3号楼六层6016。法定代表人:王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法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北京立方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