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德与刘纪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刘纪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886号原告:陈德,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纪荣,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诉被告刘纪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负担。审判长 韩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