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申请执行祁万荣、张亮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祁万荣,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梅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洋,男,汉族。被执行人:祁万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申请执行祁万荣、张亮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酒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祁万荣、张亮连带赔偿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393元,因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祁万荣在酒泉农村商业银行北大桥分理处账号为6210610003502178796内的存款3137元划扣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户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南街支行,账户:10192200003867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