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龙与周慧君、金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周慧君,金礼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040号原告:张龙,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慧君,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金礼佳,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张龙为与被告周慧君、金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慧君、金礼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慧君、金礼佳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5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周慧君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张龙借款50000元,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借款后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付,原告遂于2017年3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周慧君、金礼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75元,由被告周慧君、金礼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