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叶家富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富,XX,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873号原告:叶家富,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昆明市人。被告:XX,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被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营业部。负责人:杨杰。原告叶家富与被告XX、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经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家富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叶家富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江丽人民陪审员 王家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