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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林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林,驻马店南方钢铁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92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林,男,1957年5月9日,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林程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小林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责任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责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