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志朋申请霍忠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朋,霍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朋,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霍忠芝,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朋与被执行人霍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24执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