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唐礼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唐礼艳,蓝潇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塘逼9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6633-5。法定代表人黄正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光齐,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唐礼艳,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蓝潇鸿,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礼艳、蓝潇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礼艳、蓝潇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礼艳、蓝潇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礼艳、蓝潇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蓝潇鸿的工资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能满足申请标的,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礼艳、蓝潇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礼艳、蓝潇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枝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