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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从坤与蚌埠市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坤,蚌埠市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96号原告:徐从坤,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韩振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从坤与被告蚌埠市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从坤预交(已交5元)。审 判 长  赵焕娟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婧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