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峰,朱雯,蒋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黄峰,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雯,女,1981年8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蒋士超,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峰、朱雯、蒋士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18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