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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172姚新华与梅野田、邢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华,梅野田,邢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姚新华,男,194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梅野田,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邢亚红,女,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新华与被执行人梅野田、邢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5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