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安与被告方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方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894号原告:黄安,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方红,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黄安与被告方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通知原告黄安于2017年7月21日前缴纳诉讼费,其逾期未缴纳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余东书 记 员 黄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