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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安与被告方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方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894号原告:黄安,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方红,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黄安与被告方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通知原告黄安于2017年7月21日前缴纳诉讼费,其逾期未缴纳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余东书 记 员  黄小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