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兴县黄家湾名邸25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李菲,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38号鑫荣大厦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6762-4。法定代表人:褚良良,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047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过小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小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