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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罗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法定代表人:张金田,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香,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法定代表人:罗文生,经理。被执行人:罗文生,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罗文生(2016)鲁078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4执1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德江审判员  李 凯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