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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206号罪犯罗宁,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桶井村委会凤凰三小组**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罪犯罗宁于2013年3月1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6年3月17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罗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宁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罗宁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罪犯罗宁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