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惠琼与何仕明、廖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琼,何仕明,廖引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72号原告:梁惠琼,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何仕明,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廖引婕,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原告梁惠琼与被告何仕明、廖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梁惠琼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梁惠琼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