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惠琼与何仕明、廖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琼,何仕明,廖引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72号原告:梁惠琼,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何仕明,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廖引婕,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原告梁惠琼与被告何仕明、廖引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梁惠琼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梁惠琼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