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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7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738号之二申请人:×××,男,汉族,住文登市。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321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364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额364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321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3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