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7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738号之二申请人:×××,男,汉族,住文登市。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321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364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额364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321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3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