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庆红与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登豪仕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红,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登豪仕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唐韵美城服务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78号原告:郭庆红,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曙光小区国泰办公楼南区201房。法定代表人:刘守奇,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南高登豪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516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培,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安阳唐韵美城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建安东街***号。负责人:秦芳。原告郭庆红与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登豪仕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唐韵美城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庆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庆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