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荣炜与王青卫、王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炜,王青卫,王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942号原告:陈荣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青卫,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恩德,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荣炜为与被告王青卫、王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荣炜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陈荣炜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