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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异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昌东方新宫置业有限公司)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昌东方新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142号异议人(被告):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法定代表人:周亮。委托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昌东方新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祥忠、吴兴杨,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与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俗村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艺村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村公司”)、张波、江西省宝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贸大市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陶艺村公司对本院(2016)赣01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及依据该裁定书查封其位于东至赣江南大道、南至华夏艺术谷项目内、西至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北至九龙湖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红20**)第××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理过程中,陶艺村公司提出以第三人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泰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开发区××、规划路以南、××、××大道以北君汇半岛42套房产(楼牌号分别为:××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栋××室)置换其与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的三块土地的申请,并请求对上述42套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南昌开元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提供的42套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3708.03万元。该价值足以覆盖本院(2016)赣01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被告5600万元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第三人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学苑路以东、规划路以南、瑶湖以西、紫阳大道以北君汇半岛42套房产(楼牌号分别为:××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至××室、××栋××室、××栋××室);二、解除对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至赣江南大道、南至华夏艺术谷项目内、西至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北至九龙湖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红20**)第××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万诗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也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