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联秀申请执行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联秀,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72号申请人:李联秀,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武龙,公司总经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0422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