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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市区宣仁墩街岳氏牛羊养殖场与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市区宣仁墩街岳氏牛羊养殖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17号之一申请人:新市区宣仁墩街岳氏牛羊养殖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宣仁墩南街金沙4巷46号。负责人:岳崇山,新市区宣仁墩街岳氏牛羊养殖场经营人。被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19号。法定代表人:许平,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新0104财保217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9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新市区宣仁墩街岳氏牛羊养殖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9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市区宣仁墩街岳氏牛羊养殖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9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陆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