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占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占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49号罪犯罗占超,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占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罗占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0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罗占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8年12月31日20时许,罗占超伙同孙阿丹预谋后,在新密市矿务局租用魏某某一汽佳宝面包车,在禹州途中将魏某某捆绑扔路边沟,抢走面包车(价值14792元)、一部手机及现金50余元,后将车以1900元销售;2009年1月7日晚,罗占超等三人预谋后,在禹州市乘坐黄某某驾驶的捷达出租车,途中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100余元,将黄某某捆绑扔车后备箱,拉至新密市一居民区弃车而逃。二、2008年12月11日晚,罗占超伙同苗建峰到禹州市花石乡一村侯某某家门口,将一辆豪爵摩托车盗走(价值2580元)。在以上犯罪中均系主犯。罪犯罗占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2014年3月、7月、12月,2015年4月、8月,2016年1月、5月、10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十次;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8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良好、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占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占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