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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与苏丽娟、谈述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苏丽娟,谈述战,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47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40号一、二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李跃武,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举,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文,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丽娟,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谈述战,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与被告苏丽娟、谈述战、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未果,原告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因此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退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仲 涛审判员 徐 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