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秋梅、张海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梅,张海阳,丁晓玲,叶伟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刑初54号公诉机关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秋梅,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曾因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2015年10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张海阳,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丁晓玲,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叶伟池,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丁晓玲、叶伟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达潘、吴小英出庭公诉,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丁晓玲、叶伟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张秋梅组建名为“微笑”的微信群,由张秋梅作为庄家,制定赌博规则。第一种规则是押单码,赌博人员从0-9共10个数字中选择1个数字下注,抢到的红包中有1个的尾数为下注金额的2倍(以下赔率均含本金),有2个的尾数的赔率为3倍,有3个的尾数的赔率为5倍,有4个尾数的赔率为10倍,有5个尾数的赔率为12倍;第二种规则是押连码,赌博人员从0-9共10个数字中选择5个数字下注(数字可相同),与抢中的红包尾数有3个相同的赔率为15倍,有4个相同的赔率为30倍,有5个相同的赔率为60倍;第三种规则是押大小,第一个抢中的红包尾数比最后一个抢中的红包尾数大为“大”,第一个抢中的红包尾数比最后一个抢中的红包尾数小为“小”,押中的赔率都为2倍,第一个抢中的红包尾数和最后一个抢中的红包尾数一样为“合”,押中的赔率为6倍。张秋梅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按上述三种规则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群内赌博人员下注结束后,张秋梅便会发个数为5个,总金额为5元的一个拼手气红包,供群内赌博人员抢。2016年4月,被告人张秋梅因怀孕身体不适,便将该群的日常管理交给被告人张海阳(张秋梅弟弟)负责,被告人丁晓玲(张海阳妻子)有时候帮助张海阳核对下注情况及赔付情况,盈亏和大额赌注的赔付仍由张秋梅负责,张海阳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从收取的赌资账户中提取。同月,丁晓玲用本人的身份证实名开通了一个手机号(号码:150××××1845),张秋梅用该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昵称:微笑财物1,微信号:×××)和支付宝(昵称:微笑,账户:150××××1845),并绑定了丁晓玲的银行卡,张秋梅和张海阳通过上述微信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和赔付赌资。因为微信和支付宝设置了转账金额上限,在张秋梅的提议下,被告人叶伟池帮助张秋梅流转赌资,赌博人员将赌资转到叶伟池的银行卡上,叶伟池再通过其支付宝(昵称:小葉,账户:158××××0900)转到丁晓玲的支付宝账户中。张秋梅有时候会发数百元的红包给叶伟池,也曾借钱给叶伟池。2016年4-6月期间。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通过被告人丁晓玲的微信和支付宝收取了参赌人员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593149元,其中被告人叶伟池帮忙流转了240400元。2016年6月28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厦门市湖里区永建顶尚花园3号楼919室抓获被告人张海阳、丁晓玲,在厦门市湖里区杨湖村芦盾社37号抓获了被告人张秋梅,次日民警在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下田洋53号抓获被告人叶伟池。民警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银行借记卡3张、透明塑料袋2个、记事本12本、手机9部)及赌资150000元。另,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秋梅、丁晓玲提供小孩出生证明及哺乳证明,可以证实张秋梅于2017年1月4日育有1孩,尚在哺乳期;丁晓玲于2017年1月17日育有1孩,尚在哺乳期。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秋梅预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海阳预交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丁晓玲预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伟池预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丁晓玲、叶伟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银行借记卡3张、透明塑料袋2个、记事本12本、手机9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叶伟池、证人陈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指认、检查笔录;建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海阳处扣押的手机内提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丁晓玲、叶伟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参赌,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593149元,被告人丁晓玲、叶伟池通过其本人的微信、银行账户,帮助张秋梅、张海阳流转参赌人员的投注,数额分别为593149元和2404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秋梅、张海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晓玲、叶伟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海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丁晓玲、叶伟池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张秋梅、丁晓玲尚在哺乳期,案发后,被告人张秋梅、张海阳、丁晓玲、叶伟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向本院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秋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张海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丁晓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叶伟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借记卡3张、透明塑料袋2个、记事本12本、手机9部(详见扣押清单)及赌资15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秀英审 判 员 钟庆阳人民陪审员 黄建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彬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款第二项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