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兴林与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林,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02号原告:杨兴林,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瑾,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120051119871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湖潮乡广兴村(青山桥)。法定代表人:周永珍。原告杨兴林诉被告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兴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兴林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