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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兴林与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林,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02号原告:杨兴林,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瑾,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120051119871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湖潮乡广兴村(青山桥)。法定代表人:周永珍。原告杨兴林诉被告贵阳青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兴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兴林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