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国军与舒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军,舒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399号原告:叶国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舒琰,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叶国军与被告舒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28日,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叶国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国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军负担。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