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左东春与周增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东春,周增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324号原告:左东春,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周增科,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东春诉被告周增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左东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东春负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