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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信与被执行人苏成、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信,苏成,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肖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云信与被执行人苏成、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云信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宁02执20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宁02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79091元已经由肖飞交纳。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云信以被执行人苏成、肖飞未违反和解协议,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再次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执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苏成、肖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成、肖飞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成、肖飞收入116908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 更多数据: